溱好國際傳銷商守則

前言
本守則為傳銷商申請契約書之一部份,旨在保障所有傳銷商與溱好國際有限公司間的權利、義務及職責之關係,且亦適用於傳銷商相互間之關係,並確保傳銷商在公司計劃 下,均能享有公平合理的機會。
溱好國際在奉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原則與精神下, 得因應市場變化、法令修改或其他業務之需要,保有修正公司政策及適時修訂「事業手冊」內容及任何條款之權利,並將有關修訂條款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正式公告,依法定時程生效。
溱好國際與傳銷商間之法律關係
溱好國際傳銷商僅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得推廣溱好產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成為溱好國際傳銷商之權利,並負擔相關之義務。溱好國際與傳銷商間並無合夥、僱傭、代理或委任等關係。
溱好國際致力於開發優質產品,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產品或服務為經營業務。溱好國際傳銷商於購買商品後,本於自行使用消費或推廣介紹他人購買溱好產品,再經由推薦他人加入溱好國際,建立多層級的銷售組織,以團隊的方式推廣商品來獲領合理報酬。
承如前述,溱好國際自設立以來,秉持「良善無私 優質商品 共享富足」之精神,以合理市價提供商品予傳銷商,以滿足傳銷商對於食、衣、住、行等商品之需求;另為使傳銷商於健全、完善的多層次傳銷環境下推展傳銷業務,並具備完整商品、傳銷業務推展等相關知識,溱好國際將不定期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或活動,提供傳銷商參與。溱好國際基於實際業務狀況就所創辦之相關教育課程或活動,得收取成本及其他必要費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顯不相當之其他費用或價款。

第一章 基本守則
 傳銷商應本誠信原則隨時遵循載明於「事業手冊」之傳銷商作業辦法、傳銷商守則、獎金制度及其他與傳銷商業務相關之辦法、規定和制度等。
 傳銷商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載明條款。
 傳銷商簽署傳銷商申請契約書經公司核准後,正式取得溱好國際傳銷商資格, 但傳銷商仍為獨立之個體,並不具公司的職員身份,對外不能代表溱好國際, 且不得以溱好國際之名義對外發表任何違背公司立場的言論。
 傳銷商不得有任何損及溱國際好或其他傳銷商之行為。
 傳銷商於推薦他人成為傳銷商之前,應向推薦對象誠實講解溱好國際商品、制度,不得有虛偽、隱瞞或誇大誤導之表示。

 為顧及溱好國際傳銷商組織之和諧及互助,傳銷商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從事誘導、干預或鼓動另一傳銷商脫離原推薦體系。
 傳銷商組織之發展,不得透過電腦模擬或人為設定組織發展模式,進行公共排線,強制規範每一傳銷商依其設定模式加入組織,或規範訂貨數量,或以非公司制定同意之文宣資料、口頭說明,宣傳保證獲利,誘導傳銷商接受組織所作之上述安排。
 經傳銷商之說明推薦,已完全瞭解溱好國際之經營規則,且表明加入意願之被推薦人,得依自由意願加入其所選擇之任一推薦體系。唯該被推薦人不得要求以競標、條件、或好處等方式,來要求推薦體系釋出條件。參與推薦該員之推薦人亦不得以上述之方式作惡性競爭。
 傳銷商不得藉推廣溱好國際之事業、商品名義或經由溱好國際會場、公開場合推廣非溱好國際之事業或商品。
 傳銷商購買商品應依實際需要訂購,不得囤積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食用或使用之數量。
 傳銷商個人須自行管理所屬下線組織,得依個人需要自行向公司申請查詢; 公司無須主動告知所屬下線組織、業務異動的情況。
 傳銷商不得要求溱好國際內部行政人員,以其個人或親屬、朋友等他人名義加入於其傳銷商體系中,使溱好國際內部行政人員受饋獲利,影響溱好國際或其他傳銷商所認知之公平競爭受到破壞。
 傳銷商與溱好國際間所發生之任何法律爭議,雙方同意以溱好國際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第二章 傳銷商資格與行使
 傳銷商以個人名義入會者,其配偶不屬於其同一個傳銷商資格,得分開申請加入,但僅限於在其配偶的下線組織裡發展。
 以公司行號申請者,公司負責人不得再以個人名義申請入會,取得其他傳銷商資格;但其股東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
 傳銷商資格之繼承:
傳銷商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有關其權利與義務,依民法第 1138 條款由該經銷商之法定繼承人依優先順序繼承之。
 傳銷商資格之解除終止:
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 傳銷商於前點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 傳銷商依前二點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點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公司應依前二點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 傳銷商資格因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其所有資格權利一併撤銷,且須屆滿半年後,始得重新申請入會。上項期間,該退出人不得承接其他傳銷商之資格或以第三者名義加入公司其他傳銷商組織,亦不得參與公司及傳銷商會場所舉辦之任何活動,包含任何形式之說明會或訓練或活動,傳銷商亦不得向已申請退出組織或未退出組織之傳銷商訂貨或訂購輔銷品(含期刊等)。傳銷商或已退出組織之傳銷商若有上述違規情事,經公司查證屬實者,該員及下線組織歸建,不得有任何異議。
 傳銷商重新申請加入溱好國際事業組織,其原資格及業績積分不得保留。
 溱好國際保留上述傳銷商重新申請加入事業組織之審核權。
 溱好國際之傳銷商一旦上大使聘階以上(大使、皇冠大使、國際大使),即為溱好國際的中、高階領導人其組織皆有一定規模,且為公司重要或核心領導人,不得加入其他傳銷公司事業組織,不得向溱好國際其他傳銷商推薦其他傳銷公司事業,亦不得向溱好國際之傳銷商銷售或推薦與溱好國際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一但經查證屬實,溱好國際得以解除其名下所有經營權。
第三章 傳銷商之權益與義務進貨
 傳銷商可擁有向溱好國際直接進貨之權益。
 傳銷商應儲存適量之溱好國際商品及業務輔銷品,協助推展業務之正常需要。
 傳銷商應依前次承購商品之數量已銷售百分之八十後,始可再繼續進貨。
推廣介紹
 傳銷商應藉由商品包裝盒及說明書所列示之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其他正式文件上之說明來介紹商品。
 傳銷商不得以錯誤或誇大不實之方式說明商品之任何功能,若因此致使溱好國際之聲譽受損,傳銷商應負完全法律責任。
 傳銷商不得表示其銷售享有獨家銷售特權或區域經營權。
 傳銷商必須詳實填寫商品訂購單。
 傳銷商應明瞭其與恩好國際間之一切買賣行為,皆以獨立個體之締約人的身份為之。
 傳銷商不得在任何交易中明示或暗示為溱好國際授權之代表人、代理人、受任人或僱傭人。亦不得明示或暗示代表恩好國際作出任何意思之表示或保證。
 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手段銷售、惡性削價、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價格與公平競爭原則推廣公司商品。
推薦
 傳銷商有權推薦他人申請入會,成為溱好國際傳銷商。
 傳銷商推薦他人成為溱好國際傳銷商後,應負起協助下線拓展業務之責任。

 傳銷商不得對被推薦人提出下列要求:購買或儲存顯為不合理之商品或業務輔銷品數量。購買非溱好國際之商品或服務,或非溱好國際製作之創業資料及業務輔銷、文宣用品。購買研討會或其他會議訓練之入場券或繳交任何補習費(公司舉辦者除外)。
第四章 溱好國際 公司名稱、資料、商標之使用
 傳銷商不得利用溱好國際名稱、書面資料、商標從事非溱好行銷計劃之活動或藉以圖利他人。
 傳銷商自行製作非由溱好國際準備、提供之文宣資料應事先取得公司之書面同意。
 傳銷商除非取得溱好國際事先之書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媒體(包含網際網路),或透過與作家、出版商或媒體記者的談話、面談或其他的公共資訊來宣傳推廣公司商品或事業機會。
 傳銷商不得在商品附加其他標示或更改標示,也不得擅自更改包裝。
 傳銷商得使用溱好國際發行之刊物及輔銷資料,但僅限於執行溱好國際拓展業務之用。
 凡屬於溱好國際所有之一切著作(例如:錄音帶、錄影帶、光碟、文宣資料等)均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未經溱好國際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複製或重製。如有違反者,溱好國際有權撤銷其傳銷商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 溱好國際允許傳銷商得於公司所舉辦之會議或訓練上錄音,但僅限供個人使用,不得複製銷售或供作其他用途。
 傳銷商非經溱好國際同意並審核過,不得自行印製有溱好國際商標、名稱之紙張或名片。
 法人之傳銷商不得將公司名稱或商標取用與溱好國際類似或雷同。
 傳銷商於搜尋引擎上或社群網站上設立之帳號名稱非經溱好國際書面同意不得與溱好國際同名或類似或雷同或易誤導他人認為是溱好官方帳號之名稱。
 傳銷商資格解除、終止或被撤銷生效之日起,即不得再使用與溱好國際商品或公司形象有關之資料名稱、商標或印有溱好國際名稱之紙張、表格及廣告文宣資料。
第五章 傳銷商於推溱好國際傳銷活動時,不得以下列為之
 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 引人誤認有受僱之機會。
 假借市場消費行為調查之名義與方法。
 引人誤認是投資理財或類似之活動。
 引人誤認是產品或獎金贈送之活動。
 其他類似之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法(包括但不限於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 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等)。

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 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傳銷商推薦他人加入時,應告知下列事項: 1.傳銷組織或計劃。
2. 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3. 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務。
4. 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5.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 傳銷商邀請他人參與創業說明會,介紹溱好國際事業計劃時,應遵循傳銷商守則之一切規定,並明確強調說明會僅為介紹一個創業機會,在業務介紹時亦應正確說明公司與傳銷商間實質上的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關係。不得以下列誤導或欺騙的方式說明溱事業計劃:
1. 予人以為受僱機會的錯覺。
2. 表示其獲利來源純係來自推薦他人成為經銷商。
3. 承諾有特定收入或保證獎金。
4. 誇大可獲得之利潤或稅捐利益。
5. 宣稱溱好國際授權獨家經銷權予傳銷商。
6. 以不實言論散播及(或)詆毀溱好國際。
7. 傳銷商於經營傳銷事業期間,不得引介、慫恿、遊說推薦或介紹溱好國際傳銷商加入或參與任何其他傳銷事業之活動或雖非屬傳銷事 業,但有涉及同類性質公司之活動。
8. 不得利用或假借溱好國際傳銷組織之聚會、說明會、會議、營業場所、教育中心或舉辦之任何活動,推廣或銷售非屬溱好國際之事業或產品。
9. 傳銷商應本誠信踏實經營溱好事業,不得要求傳銷商夥伴囤貨或自行囤積過量產品,避免不當經營方式破壞事業形象。
10. 傳銷商推薦他人加入成為傳銷商時,應確實得到本人同意且親自簽署加入申請書,絕對禁止擅自代他人簽署,冒用他人名義加入及(或) 冒用他人名義訂購產品。
 傳銷商應確實依據溱好國際所提供之產品、刊物、宣傳素材等所刊載的資料進行產品說明,不得就產品之價格、品質、等級、效能及用途作錯誤或誇大不實之陳述。
 傳銷商未經溱好國際同意,不得擅自於非溱好國際指定之網站經營、販售或推廣溱好國際之產品或經營權;或雖經溱好國際同意於指定網站經營、販售或推廣溱好國際之產品或經營權,但未完整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等情

形。
 傳銷商於經營傳銷事業或與任何人所為之交易行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直接、間接、明示、暗示、隱涉等)代表溱好國際對消費者或既有組織傳銷商成員做出任何意思之保證、承諾,倘有違者,應自行負擔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六章 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 傳銷商必須遵從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及公司規章與經銷商守則之規定,並不得有以下行為: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6. 於公司內(含公司主辦、協辦之各類活動場合),銷售、推廣與公司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推薦其他傳銷商加入其他事業。
7. 以不當之手段,破壞整體事業秩序與傳銷商間之公平競爭之和諧。
8. 為自身利益,誘導、鼓動或以其他不當之方法使其他傳銷商離開原體系或換線之行為;或傳銷商假借第三人名義加入公司其他傳銷商體系。
9. 以不實資料或未得授權冒用他人之身份,與公司訂立契約,獲取非法利益與不法之層級晉升。
10. 積壓下線資料,提供組織作公共排線,或代辦入會、訂貨手續完成,留置資料未發還當事人。
11. 其他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 傳銷商如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虞者,溱好國際得施以停止出貨、停止一切獎金之計算與發放,或其他適當之處分。經查證屬實時,本公司得終止契約,不接受其退貨退款。
 溱好國際應將處理情形及結果以書面通知傳銷商。傳銷商如異議,須於收到通知後三十天內以書面提出抗辯。公司收到傳銷商書面抗辯後,應於三十個工作天內作出最終處分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傳銷商。
 傳銷商對公司最終處分決定如不服時,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以調解解決之。
 若該爭議經由調解,仍無法解決,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仲裁解決之。有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傳銷商,得檢附證據向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申請調處爭議。
 仲裁協議約定具有拘束傳銷商之效力,如傳銷商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 溱好國際將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要求提付仲裁。仲裁人之決定應為終局判斷且拘束所有當事人,如仲裁仍無法解決爭議,則溱好國際與傳銷商同

意以溱好國際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 傳銷商應依契約內容暨本事業手冊規範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且應確實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規章(包括但不限於「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有關稅務等法令),並應避免其傳銷行為造成溱好國際涉及或遭受任何訴訟行為及(或)損害賠償。
 傳銷商應自行處理與消費者間之爭議,以及傳銷商彼此間,因自行舉辦課 程、說明會或私人間協議(包括但不限於相互更換商品、借信用卡刷卡、借貸、 借款等)所產生之任何爭議。倘拒不處理或處理結果致溱好國際之商譽或任 何權益受有損害之虞時,溱好公司得請求因此所受之所有損害。
第七章 可歸責傳銷商事由下之退貨處理規定
傳銷商因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契約、本傳銷商守則可歸責傳銷商事由,其情節嚴重者,除取消傳銷商資格外,並追究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另其所購買之商品均不予退換貨。
第八章 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政策
溱好為維護傳銷商以及消費者的個人資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政策。除依法令規範或溱好國際另有其他約定外,溱好國際將依循本隱私權政策蒐集、處理、利用所獲得的個人資料。
●資料蒐集方式
溱好國際取得您的個人資料,係來自您主動提供(包括 LINE 會員一鍵分享、非溱國際好傳銷商而提供個人資料於溱好國際使用者),或您參加溱好國際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經營,以書面申請書申請加入溱好國際多層次傳銷事業並親自簽名確認同意成為溱好國際傳銷商。
您藉由以上各種方式所留存於溱好國際有限公司的個人資料,皆受到本隱私權政策的保護,並受其規範。
●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溱好國際取得您的資料後,將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於資料庫,同時依規範控管您的資料之存取,除溱好國際員工於業務範圍內得使用必要資料外,非經正式授權者不得取得與使用您的資料。
●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溱好國際設有防火牆、防毒等各種資訊安全措施以保護您的個人資料安全, 包括作業程序面、技術面及人員的教育訓練。
●隱私權保障條款變更
溱好國際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業務需求、科技發展與法令修改等,將不定時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條款並公布或通知最新修訂內容,若您於溱好國際公布或通知最新修訂之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條款後,仍繼續使用溱好國際服務,

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條款。

個資權益宣告
溱好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溱好國際為執行多層次傳銷業務之必要(包括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商品銷售、傳銷商招募、傳銷商管理、獎勵懲戒或其他利益發放、教育訓練、傳銷商招募下線加入及商品銷售、行銷活動等),所蒐集之個人資料。
●溱好提供資料予第三人(包含政府機關、自然人或法人)的情形:
A. 於達成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例如:為完成您要求的服務或產品而必須提供個人資 料給第三人;
B. 提供資料前已取得您的同意;
C. 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20 條但書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D.基於法律之規定或受司法機關與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E. 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傳銷商或第三人之合法權益,例如:因裁決或訴訟上需要而不 及權責機關函詢調查、爲即時避免損害擴大而需資料報案偵辦或聲請法院為保全程序等;
F. 為維護傳銷商服務系統的正常運作;
G. 傳銷商於溱好國際購物、兌換贈品,因而產生的金流、物流必要資訊;
H. 使用者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使用條款之情形,例如:您的行為違反隱私權政策、侵 害他人權益或有犯罪嫌疑者。
●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溱好國際營運期間。

●地區:您的資料將利用於中華民國區域內及溱好國際所涵蓋之全球各區域。

●利用對象及方式:您的資料經蒐集後,除用於溱好國際之傳銷商管理、客戶管理、檢索查詢等功能外,將有以下利用:
A. 物品寄送:於交寄相關商品時,需將您的資料利用於交付給相關物流、郵寄廠商用於物品寄送之目的。
B. 金融交易及授權:您所提供之財務相關資訊,將於金融交易過程(如信用卡授權、轉帳)時提交給金融機構以完成金融交易。
C. 行銷:溱好國際將利用您之地址及郵件、電話號碼進行溱好國際商品或活動等宣傳行銷。
D. 商業及市場的分析。

●資料當事人的權利
您可行使下列權利,除個人資料保護法另有規定外,溱好國際不會拒絕您行使您的權利。申請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溱好得酌收相當工本費用, 如您有任何意見,歡迎您聯繫溱好國際(周一至周五 10:00-19:00)。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惟若您選擇拒絕提供,您將無法接收我們提供之相關資訊及使用本服務、成為多層次傳銷傳銷商,亦無法獲得相關優惠、活動或行銷訊息等。
●自我保護措施
請妥善保管您的密碼或任何個人資料,不要將任何個人資料,尤其是密碼提供給任何人或其他機構。在您使用完溱好國際網站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功能後,請務必記得登出帳戶,若您是與他人共享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切記要關閉瀏覽器視窗, 以防止他人讀取您的個人資料。
● 溱好國際傳銷商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範措施
A. 溱好國際傳銷商自溱好國際相關的管道所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推薦體系上下線、其他傳銷商、顧客、參加溱好國際所舉辦活動之消費者等個人資料)或 於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時,自行所蒐集非屬溱好國際相關參加人之個人資料時,均應嚴格遵循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以及本事業手冊、隱私權政策及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規範,並僅限於將所蒐集之資料,於其經營溱好國際傳銷事業之目的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B. 溱好國際傳銷商因參加或執行溱好國際多層次傳銷事業,因而接觸、獲悉溱好國際之資訊而具有秘密性以及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均視為溱好國際之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推薦體系資訊,例如:傳銷商/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名單、推薦組織、以及溱好國際所蒐集有關溱好國際、傳銷商及推薦組織等相關資訊、業務資訊、製造與產品開發資訊、業務計畫、傳銷商訂購、銷售、收入及財務資訊等),溱好國際傳銷商應遵循中華民國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營業秘密法等), 並於本事業手冊及溱好國際相關規定之範圍內為使用。
C. 溱好國際傳銷商自溱好國際相關的管道蒐集取得之商業秘密以及他人之個人資料,均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範,以及本事業手冊、溱好國際規定之範圍內為使用,非經個資當事人本人同意及(或)經溱好國際同意,不得將個資及商業秘密提供或揭露予第三人或授權予第三人使用,且溱好國際傳銷商應善盡保護及嚴格守密之責,避免個資及商業秘密不當洩漏。
D. 溱好國際傳銷商終止、解除傳銷商資格,或經溱好國際認定參加契約為無效及(或)有任一違約處分之情形時,溱好國際有權要求該名傳銷商立即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其所持有之個人資料及商業秘密,溱好國際並得視情形要求該名傳銷商交付或提出已銷毀、刪除之證據。
第九章 網際網路政策
 溱好國際之官方網站係唯一核准之產品及服務銷售據點。溱好國際傳銷商僅可透過溱好國際之支援網站購買溱好國際之產品和服務(意即產品銷售須經由溱好國際之網站完成結帳及付款行為)。
 溱好國際傳銷商不得在非經溱好國際核准之拍賣或購物網站(包括但不限於

蝦皮拍賣、露天拍賣、「Yahoo!奇摩」或「PCHOME」等)銷售或廣告宣傳溱好國際之產品或服務,或有任何任意打破溱好國際制定產品價格之條件。如經查獲,溱好國際得立即停止供貨予違規之傳銷商。
 溱好國際傳銷商之身分釋明
溱好傳銷商按照本事業手冊規範,使用經溱好國際同意授權之產品或服務等文宣,應於該網站、留言板、社群軟體、個人資料圖片及網誌/部落格上清楚標示「非溱好國際有限公司官方網站」及完整之「溱好國際有限公司傳銷商」字樣,且不得擅自使用溱好國際之商標或公司名稱。